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
电子商务引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1. 网上广告的法律问题
网络广告就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与传统方式的广告相比,网上广告具有互动性、快速反应、适用便利、分类鲜明等特点,同时,网上广告还具有一些传统广告所没有的优势,比如说形式新颖、变化快速、锁定族群、大量传送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广告已经成长为广告中的一种新生力量。网络广告作为第四媒体下的产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独特的表现性,它是利用数字技术制作的;二、可链接性,只要网络用户点击被链接的网页,就一定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相比的;三、强制性,难以拒绝被人为地塞进电子信箱中或打开网站的界面即跳出映入眼帘。比如说,网吧里打开电脑映入眼前的就是一些游戏画面,这都是属于网络广告的强制性特征。
大数据背景下电商企业法律发展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它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如果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电子商务环境的法规问题
摘要大数据时代带给商务交易的改变是非常巨大的,电子商务依托于信息大数据环境存在,因此也会受到更多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务交易的主要形式,而民商法作为商务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要求和新形势。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民商法;消费行为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特点进行不断完善,净化交易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防止消费者在商务交易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
一、大数据时代对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售后法律规则欠缺
电子商务售后与普通商务售后的根本区别在于,大数据环境是虚拟的,销售方与购买方并不是面对面交易的,因此售后也保持一种非见面形式,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当中,更多地需要销售方有较好的信誉保证,因为消费者不能像线下交易那样,对于商品质量、性能等有直观的认知和接触,所有的商品信息都来自于销售方的信息描述。消费者完成交易行为后,收到的商品可能与预想的不一致,从而就会出现售后行为[1]。但是商家信誉缺失时,消费者无法及时有效地联系商家完成售后,影响了消费者的商务交易体验,甚至部分商家为了获利,不能及时处理退货退换事宜,最终导致消费者承担经济损失。电子商务交易售后,需要有民商法作为法律保障,民商法规则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层面的研究和完善还较为欠缺,法律规则不完善或者针对性不足,使得电子商务售后跟不上时代进步。
(二)电子商务交易凭证难以获取
大数据环境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凭证都是以数据信息形式存在的,与传统商务交易凭证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交易凭证都是纸质媒介,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直接获得收据、发票等,这些凭证可以作为消费依据,当出现商品质量或者其他问题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大数据与互联网形式的特殊性,交易凭证难以直接被获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后,无法直接获得发票或者收据等,当出现商品问题时,如果消费者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投诉,无法拿出有效的凭证,证明自己与该商家有商务交易往来,也无法证实该商品是从某商家处购买的,因此相关部门无法进行立案调查,消费者很多时候无法对自己的正当消费权益进行维护[2]。民商法中对于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条例,主要停留在原有的实地商务层面,很多法律条文和内容也都是基于消费者能够获取交易凭证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民商法的适用范围就被大大限制,很多时候会在法律应用中感觉到力不从心或者无所适从,这也是民商法在电子交易环境中,应当进行重点探究的方面。
(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安全薄弱
大数据时代,商务交易更加依赖于互联网环境,网络安全也必然会影响到商务交易安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会造成消费者信息的暴露,被不法商务交易者窃取和倒卖等,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不确定的隐患。电子商务的特点,就是从商品展示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都是依赖于网络环境的。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给商务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安全保证也成为巨大的挑战。互联网环境是开放的、共享等,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参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出现信息被**的情况,这就使得民商法在商务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了明显的不足[3]。民商法的法律更多地倾向于现实商务环境的安全管理,对于网络虚拟环境的安全情况实践不足,造成消费者注册的个人信息,如地址、电话、姓名等被窃取,这对于消费交易隐私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路径
(一)基于民商法完善电子商务售后管理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要将售后作为交易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在民商法内容中,增加专门针对于电子商务售后的法律条文,约束商务交易的行为。在民商法条例中,要对电子商务产品描述信息进行约定,如描述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商品真实情况,杜绝夸大 宣传或者误导性描述。对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一些售后问题,要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约束[4]。如商品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予以退换货,在发生交易退款时,商家的退款期限必须在民商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如24小时退款或者48小时退款等,如果商家未按时间约定完成退款审批,则应当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退款垫付,然后再从商家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这样可以有效约束商家的售后管理行为,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二)基于民商法维护电子商务维权管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民商法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将电子凭证作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行明确,当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维权情况,消费者可以出示电子交易凭证,证明交易存在以及出现的问题[5]。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民商法补充的新条例,对电子交易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在商务法的规定中,需要将电子凭证与实物凭证放在同等位置上对待,其法律效力是平等的,从而给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
(三)基于民商法促进电子商务安全管理
民商法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时,依托于大数据时代的特点,要注重交易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电子商务过程中,需要基于民商法来优化相关的安全措施,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安全技术,完善交易模块以及安全保护模式,当商务交易中存在安全隐患时,需要及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提醒,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交易支付的中止和阻断,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
结束语:
电子商务发展中,受到大数据环境改变的影响,出现了很多涉及到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民商法领域要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从我国电子商务实践中,总结、归纳出我国电子商务需解决的主要法规问题为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操作的基本规则方面的法规问题。 通过网上交易,买卖双方也必须经过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我国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能否构成合同形式要件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数据信息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种书面形式,但对电子商务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如何来认定网上电子商务合同已构成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BtoB及BtoC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的合同是以点击方式达成的。电子合同形成中的第一步是用户在网上进行某种形式的客户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用户将浏览或审阅附具格式购买协议的屏幕或通过点击图表以便审阅该协议。只有在用户明确表明同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方能从事网上交易。因而,网上合同的成立往往是通过用户以鼠标点击方式来完成的。如果用户有机会审阅合同条款并有机会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该合同,那么通过这种程序形成的电子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的合同并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同书面资料相比,网上资料因可随意修改、编辑、偷窃等,而使如何确保网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和时间性面临着很多的挑战。这不仅牵涉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法律问题。每年世界各国因网上信息资料,包括公司商用机密资料和信用卡资料被盗而造成的损失达数百亿美元。因此,迅速在我国建立一个电子安全系统已时不待我。一个电子安全系统主要需解决四个问题:只有经授权的人方能进入信息库;未经授权的人不会创作、修改或销毁电子数据;经合法授权的人在进入信息库时不会被拒绝;确保信息资源被用以合法目的。在电子网络化的虚拟世界里,解决身份认证及隐私保密须通过密码和数字认证的技术以及公共钥匙系统。
由于加密软件的使用在我国尚未普遍,人们在网上传送数据电文通常不附具签名或加密。即使使用电子签名并对数据电子加密,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须通过建立一个电子安全系统来得以保证。
通过立法可在法律上保证数字签字的规范化、明确数字签字的有效性和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以及违规的法律后果;同时,在法律上可保证通过因特网传递的文件不会伪造或修改,能确立真实的发件人和收件人通讯收发的时间以避免毁约。这无疑将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 (1)、用户隐私权
因特网是一种全新的通讯媒体。由于它的全球性、传播性、公开性和互动性,因特网是第一个允许任何一个国家的用户通过因特网可以自由发布信息及从事商务的媒体。用户可以通过因特网来挑选个人喜欢的信息和娱乐,也可以在网上买卖股票等。网络的互动性在很大的程度上已改变了传统的消费者同供应商的关系。同样,政府也在逐步通过因特网为其公民提供包括教育、医疗保健、政务信息等服务。
因为因特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很多用户可能会以为他在网上搜寻信息时是一个隐名人士,自己看不到他人,他人看不到自己。但实际上,因特网把他所访问过的每一个网站或每一个链接都已记录在案,调阅网页、网上订货、发收电子邮件都会在网上记录下来。这些数据可以反映这个用户网上生活的简况。这就引伸出一个用户隐私权问题。当个人在网上浏览或购物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的资料。但另一方面,网站经营者往往不向用户说明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将派何用处。网络商常常会将用户的资料整理并建立用户个人的档案或者将该资料出售或出租给其他公司,例如给广告商以获取广告费。
由于电子商务使得消费者个人的资料可以轻易地被他人获取或利用,消费者对在网上交易会产生忧虑从而不会充分利用因特网来积极地进行电子交易。根据国外所作的一些调研,可以看到如消费者对其个人上网资料能得到何种隐私保护持疑虑态度,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将受到相当的影响。因此就有必要通过人大立法来明确网络商应如何告知用户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将会被派何用处,用户是否有权来修改针对他的个人资料,网络商未经用户同意而擅自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等。
(2)、加密和解密系统
电子商务中对用户提供的信息,特别是有关网上支付结算的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同于通过铺在地下电缆来传递的传真和语音,因特网是通过无以计数的、联网的电脑来传递信息的,信息所走的路径是无法预测的。因而,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对网上披露其不经过加密的支付结算信息疑虑重重,这无疑将阻碍电子商务的普及。
我国国务院在1999年10月颁发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含有加密和解密技术软件、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使用实行专控管理制度。但应该看到由于该条例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管密码的技术标准,如出口钥匙强度低于30字节(30 BTTS),都需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吗?再如: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时,须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如果一个外国商人在中国短暂逗留期间使用含有境外生产和销售密码产品的便携式电脑时也须批准吗?个人从网上下载加密软件并使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应该通过行政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3)、安全性认证
我国应该而且必须迅速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既有权威性但又是完全独立的非政府的认证机构。认证中心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一个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认证体系,也可以同现有的一些地方级的认证中心建立相互联系。
(4)、计算机犯罪
随着我国因特网用户量的迅速增加,利用因特网犯罪的也相应增多,诸如:通过网络进行的欺诈行为、侵权行为、诽谤行为、非法销售行为、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乃至国家机密的行为。虽然说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犯罪仅是冰山一角,但是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必须防患于未然。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对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1)、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待于电信通讯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电信市场由于缺乏足够、有效的竞争,可能会导致我国电信市场未来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限制垄断,鼓励竞争。
(2)、政府及服务商的角色我国政府应该在宏观上来规划信息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发展有线、无线、电缆、卫星等通讯设施。政府可以积极鼓励和引导外商在该领域内投资,对ISP,ICP及ASP设立的审批程序、具体要求等用法规形式明确下来。
(3)、三网融合
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和电信网的融合在技术上已无问题,它对于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但三网融合必然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方面的协调和融合。 电子商务将使网络上经常性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例如软件及数据库的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在网上的使用和保护问题。
(1)、网上著作权
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各种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都属智力成果,因而对网上内容的瞬间下载将构成未来因特网侵权的主要形式,对此,如何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及损害赔偿的原则,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否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仍是有疑问的。
(2)、网上商标的保护
自从网络一出现和网络商业化以来,网上商标保护问题就随之而来,如网站上以及网页上各种商标的授予和保护,域名的注册原则和授予标准。它是否属于商标的范畴?传统的商标法对它使用又如何做出调整和规范?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加以解决。 当政府对于互联网履行它的权利的时候,将发现自身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即政府在作为基本职能之一的税收方面,将因为无征税依据而无法征税。目前,各国政府的税收制度都没有对此做出调整,不少国家目前都规定鼓励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包括签署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电子商务的协议,明确对电子商务不征收关税。但建立一种完全服务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切实可行模型仍亟待解决,首先面对的问题即是如何确定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中的税务管辖权。
由上述可见,电子商务的法规问题表现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需要由不同层面的立法加以解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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