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 行政处罚 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 经营许可证 ; (3)较大数额的罚款。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听证是给利害关系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的程序。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那么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哪些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大数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都适用于听证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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