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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为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把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之工作,这种服务可以表述为: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对不同类型灵活用工的要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处,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员工为用工单位开展工作的服务模式。
简单理解就是:派遣单位把自己的员工,派到你单位工作,被派遣的员工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2.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也就是岗位外包,是企业按照自身的需要,将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者管理职能交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举个例子,B 公司因业务拓展,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需招聘一批市场营销人员。鉴于总部在广州,为降低总部人力成本,B 公司把原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的工作(像员工的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劳动关系协调、社保公积金管理、薪资发放及报税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外包给蚂蚁社保。B 公司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从而实现 “只用人,不管人”。
3.不同之处: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派遣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派遣人员有着严格要求。 劳务外包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2)管理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的员工由用工单位进行直接管理。 劳务分包的员工由承包方予以直接管理。
(3)适用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通常不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 劳务外包适用于发包单位的特定项目,针对的是并非特定岗位的人员,并且外包员工应占据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劳务派遣和编外人员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两类人员签合同的对象不同;二工作形式不同;三薪酬发放的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和编外人员的区别主要主要内容有,劳务派遣是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合同,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而编外人员只需要和实际用人方,学校或者机关单位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编外人员的工作和普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是一样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实际用工单位是不需要在支付薪酬的。而编外人员则是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区别有:
1、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2、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3、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4、违法的后果不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和劳务服务的区别:
1、基本区别。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
2、合同名称。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等。
3、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4、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5、应用的业务领域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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