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 、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一、深圳市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1
7月1日起,深圳市内新建、扩建、 改建房建和市政(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2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3
2020 年7月1日零时起,深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系统关闭,系统中的文件及信息将自动转至管理系统。
二、山东省
2020年3月19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
分区域、分类别精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合并有关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环节,全省范围内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
改革工程图审机制,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2020年12月底前全省依法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三、南京市
2019年9月3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进行以下改革:
1
取消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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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取消消防验收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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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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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人防、交通、竣工档案验收,以及水、电、气等工程验收。
四、青岛市
2019年9月12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效能的通知》,提出:
1
自2019年9月12日起,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
2
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山西省
2019年7月,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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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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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六、广州市
2019年8月26日,广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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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取消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提交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及注册设计人员签章的施工图,可以申请施工许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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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类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批复;政府投资类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无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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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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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三类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实行自审备案制:结构安全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单独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成后用于销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业、办公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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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4
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5
不适用自审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对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层底板顶面为界)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下列内容属于勘察和设计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条件的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区级或者主要是县 (市)、区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组织。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项目,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做出调整,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与使用和其他前期准备工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人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案:A、B、C、E
本题考查的是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勘察和设计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列明如下内容,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名称及批文名称和编号、建设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并声明该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及采用的招标方式。选项D为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根据省委巡视办收集反馈的部分市县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取先变更后设计的方式增加建设内容、改变项目功能、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修改时,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勘察、设计单位未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文件或属于重大修改无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得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修改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或勘察设计变更单。 四、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属于重大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凡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活动的管理,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规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自觉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勘察、设计修改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其行为将依据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本文来自作者[幼柏]投稿,不代表鸡脖创新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jcjybjb.com/jb/1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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