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北齐,也不是北魏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五刑两个阶段
以汉为界,“五刑”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秦以前为墨、劓、剕(刖)、宫、辟。 “ 墨”是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 劓”是 割掉鼻子。“ 剕”是 断足,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此刑。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 宫”是剥夺犯人生育能力:对男犯施行阉割;对女犯则用暴力打击其腹部,使其子宫脱垂,不能生育。“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黥、轘、辜等。
可以看出,上古的五刑都是残害肢体的刑罚,它反映出蒙昧时期刑罚的野蛮。秦亡汉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及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以墨、劓、剕(刖)、宫、辟为主的旧五刑也逐渐为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所代替。
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宫,又称*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
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强制犯人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绞和斩。宋后加凌迟。明清加枭首。
上古五刑与中古五刑差异
魏晋南北朝时中国法制进入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
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
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扩展资料
现代五刑
(1)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一般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被判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的行为或以前隐匿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则执行死刑,否则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20年。
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由所有的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后方可执行。
附加刑:
(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罚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进行裁量。
(3)没收财产: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判决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人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只能没收罪犯的个人财产,其亲属的财产不得一并没收。
(4)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可单独或并处,并处时需待罪犯的其它刑罚执行完毕后,即押送其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押送回国。
百度百科-五刑
百度百科-上古五刑
笞杖徒流的解释
流刑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中是与笞、杖、徒、死并列的五刑之一,位于徒刑之上,死刑之下。笞、杖、徒、流、死五刑在传统法律体系中为正刑,除此之外的刑罚则称之为闰刑。在流放的各种类型当中,流刑是正刑,除此之外的则为闰刑。
北朝流刑升格为主刑,是北朝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重大改革。《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五刑:一曰死,二曰流,三曰刑,四曰鞭,五曰杖。北齐流刑等同北魏,仅一等。《隋书·刑法志》云北齐流刑:“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之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若无保则钳之”。北齐对被处流刑而出于种种原因不能执行流刑,即“不合流”的男女犯人,改为可以服六年徒刑。
北周流刑拘守《周礼》,按道里远近划分为五等。自距离皇畿2500里起,每加500里为一等,称为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但是由于北周的国土过于狭隘,仅仅是拘于虚文,无裨于实际。但与北魏、北齐的流刑不分远近里数相比,其里数的划分毕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隋唐制律,参照北周流刑流放地远近分等的做法,将流刑分为三等,即2000里、2500里、3000里,使得流刑趋近于严密。此种分类被以后历代王朝所采纳。
南北朝以后,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在“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刑罚附上了温情的色彩。流刑虽做为封建国家的法定刑罚,但剔除了“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匀脔切”(《隋书·刑法志》)的鞭笞之刑,仅按犯罪的轻重程度,以流程的远近,居作年限的长短将流刑分为三等。可以说,隋唐将流刑的刑罚内容明确为“将罪犯强制从原居住地远迁异域并附加服定期苦役”的概念,突出了流刑之“流”的特点。流入五刑,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流放之刑,给犯罪之人许多惩罚:其一是途旅艰险,一律步行,《水浒传》里林冲过野猪林,武松过十字坡,宋江过浔阳渡便是一证;其二是流人必须遭受背井离乡、离妻别子、抛父弃母的精神折磨;其三是生活地的条件苦,不习惯。流放诗人吴兆骞写有不少塞外风光词,满纸思乡情,凄然哀绝,摘录一阙:
牧羝沙碛,待风鬟,唤作雨工行雨。不景垂虹亭子上,休盼绿杨烟缕。白苇烧残,黄榆吹落,也算相思树。空题裂帛,迢迢南北路,消受水驿山程。灯昏被冷,梦里偏召絮。儿女心肠英雄泪,抵死偏萦离绪。锦字闺中,琼枝海上,辛苦随穷戍。柴车冰雪,七香金犊何处?
然而,五刑制本身从一开始确立就暴露出自己的缺陷。流刑惩治力度不足,与其在五刑制中的地位不相符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这一点在五刑制刚刚确立的唐代就已经十分明显。唐代三流均居役一年,且不加杖。官员流者不需居役,只附籍当地,如同百姓,待期限一满,“有官者得复仕”。普通罪犯居役一年后,也附籍当地,流限一般为六年,不应流而特流者为三年。期满,即可返回原籍。还可以把流刑与次流刑一等的徒刑相比较。唐代徒刑五等,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然“著钳若校”,在官吏监督下进行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徒刑实际惩治的强度,与流刑相去不远,甚至轻重有所倒置。就唐代以后各朝实际应用中的刑罚看来,死刑、徒刑、笞、杖刑的实施相对比较稳定,而降死一等重刑的调整却是十分频繁的。这些都与流刑的惩治力度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有关流刑的惩治力度,北宋熙宁年间,大臣曾布明确指出:“……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宋史·刑法志》)
实施流刑的目的就是既要防止罪犯再去犯罪,又要警戒社会上那些有犯罪可能性的危险分子,防止他们以身试法,走向犯罪的歧途。要实现刑罚的这一预防和警诫目的就必须正确的运用刑罚,做到以罪论刑、刑罚相当。否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为此,早在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改订律令,就将死刑中的一些内容改为断右趾,后又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居三流之上。
三流与加役流多为有期流放,但也有一少部分为无期,如:因反逆缘坐而流者即为无期流放,称“长流”。长流虽《唐律》未载,但在唐代史传中常常出现,如李义府之长流僧州、韦坚之长流临封、高力士之长流巫州均是。长流人犯非遇特赦不得返还。
笞杖徒流的解释
笞:鞭打;杖:棒打;徒:徒刑;流:流放。指古代的四种刑罚。
词语分解
笞杖的解释 指古代的 笞刑 与杖刑。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大诘减等》:“ 元世祖 笞杖之刑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 十七 ;合杖一百,止杖九十七。” 清 蒲松龄 《 聊斋 志 徒流的解释 徒刑或流刑。《 水浒传 》第三五回:“便是发露到官,也只该个徒流之罪,不到得害了性命。”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清丈·清丈馀论》:“是时军需浩繁,定例隐漏一亩以上,即拟徒流。” 参见 “ 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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